根据《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补充条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晨读晚修、成绩考试、实践学习、军事教育等教学活动,班级学习委员都应积极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学生均须接受考勤管理。
第二条 关于迟到
1. 学生应在上课铃响前到达课室,准备上课。
2. 每节课上课铃响五分钟后到达课室的,均按迟到处理。
第三条 关于旷课
1. 学生若因故、因病无法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须事先向年级辅导员、系主任请假,请假经批准方可生效。
2. 学生请假期满或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3.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4. 学生旷课时间单位一般按照课程表规定的上课节数计算,即一节课为一个学时。
第四条 迟到与旷课的处理
1.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或旷课六学时,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奖资格。
2. 学生一个月旷课6学时上报系里通报批评。
3. 学生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 至20学时及以上,旷课情况上报学院,建议学院对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学生因旷课导致上报系里两次者,通知其家长,并请家长协助对其进行教育。
5. 班级一个月内超过五人次旷课上报系里,并取消优良学风班评选资格。
第五条本条例由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本条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办公室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