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语言文学系学生考勤与请假的相关手续,根据学院相关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系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每学期从开学第1天开始,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准假或者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条 学生的考勤,由各年级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在学习(包括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及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的其他学习活动)时间内,可由学习委员负责考勤并记录,把考勤情况交由各年级负责人汇总,送系备案。系办公室将汇总考勤情况,每周对旷课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条 请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学生请病假或事假,须到各级辅导员处填写请假条或请假呈批表,办理请假手续。辅导员须将学生的请假情况造表登记。请病假要附校医室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请事假须由家长致电辅导员进行请假确认。事假原因仅限考驾照、丧事、家人重病、办理个人相关手续等。
(二) 请假1-2天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15天,由系主任审批;请假16天以上(含16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送教学科研工作部备案;
(三) 如因故不能提前请假,应及时致电或者短信给辅导员,写明班级、姓名、学号及请假原因和时间,在得到辅导员批准后方可获假,并在返校复课后找辅导员补假条,否则以旷课论。
(四) 关于见工假、试工假、考研假的规定。在第七、八学期仍在进行毕业实习,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
(1) 见工假、试工假:学生因就业供需见面请假,限假天数视拟就业地点不同而定:本市(广州、东莞)内10天,本省内14天,省外20天,可累积用假。学生签约后,假期自动取消。
(2) 考研假一般不超过14天(含双休日及考试时间)。
(3) 所缺实习时间一律要补齐,违者不计学分。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照请假手续办理,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须办休学手续。
第六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检讨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两周以上或累计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作退学处理。
(二) 旷课50学时以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以上处分由学院执行;
(三) 通报批评超过3次及以上者,由辅导员联系家长告知学生情况并请家长协同教育学生。
第七条 本条例未详尽之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条例由外国语言文学系负责解释。